锂电池怎么出口?有那些关于锂电池的规定
1.针对首次备案的bai申请办理单位,供应du《进出口电池商品备案申请zhi表》以及《进出口电池商品备案申请表》中所列档案资料:
(1)申请办理单位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办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办理单位公章)
(3)进口电池商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商品制造厂商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制造厂商声明,即电池制造厂商对其商品汞含量的声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声明(需制造厂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5)商品描述,即电池制造厂商对电池商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说明,以及单体电池的外观照片。(需制造厂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2.针对上一年度已取得《进出口电池商品备案书》的申请办理单位,须在《备案书》到期前一个月向原签发《备案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进出口电池商品备案书》正本
(2)电池制造厂商对其商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商品汞含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需制造厂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3)申请办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办理单位公章)
做电池的进出口,商品要做过备案,每次进出口时凭备案文件去商检办理进出口审批相关流程,凭审批流程通关放行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电池商品备案
二、依据:
原国家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局文件《有关对进出口电池商品汞含量执行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
原国家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局文件《有关印发〈进出口电池商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
原国家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局文件《有关对进出口电池商品汞含量执行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检检函[2000]70号)》
原国家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局文件《有关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有关限制电池商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检检函[2001]6号)》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对进出口电池商品汞含量强制检验监管程序的会议纪要
三、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1.商品范围:进出口合同、发票或装箱单等外贸单据中列明的所有电池商品(H.S编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请人范围:
(1)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北京地区进口电池商品的制造厂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
(2)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北京地区出口电池商品的制造厂商
电池出口简单来说,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要供应电池生产商证书
第二、要供应电池商标
第三、要供应电池生产商所盖的原印章(复印无效)
(1)申请办理单位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办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办理单位公章)
(3)进口电池商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商品制造厂商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制造厂商声明,即电池制造厂商对其商品汞含量的声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声明(需制造厂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5)商品描述,即电池制造厂商对电池商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说明,以及单体电池的外观照片。(需制造厂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2.针对上一年度已取得《进出口电池商品备案书》的申请办理单位,须在《备案书》到期前一个月向原签发《备案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进出口电池商品备案书》正本
(2)电池制造厂商对其商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商品汞含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需制造厂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3)申请办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办理单位公章)
做电池的进出口,商品要做过备案,每次进出口时凭备案文件去商检办理进出口审批相关流程,凭审批流程通关放行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电池商品备案
二、依据:
原国家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局文件《有关对进出口电池商品汞含量执行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
原国家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局文件《有关印发〈进出口电池商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
原国家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局文件《有关对进出口电池商品汞含量执行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检检函[2000]70号)》
原国家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局文件《有关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有关限制电池商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检检函[2001]6号)》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对进出口电池商品汞含量强制检验监管程序的会议纪要
三、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1.商品范围:进出口合同、发票或装箱单等外贸单据中列明的所有电池商品(H.S编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请人范围:
(1)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北京地区进口电池商品的制造厂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
(2)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北京地区出口电池商品的制造厂商
电池出口简单来说,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要供应电池生产商证书
第二、要供应电池商标
第三、要供应电池生产商所盖的原印章(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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